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3-06-03
各区、县(市)林业(农林)局:
现将《关于建立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
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体系重要手段,也是规范林权管理,整合林权信息,提高管理透明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化,各地林权管理服务机构相继开始建立。为切实统一和规范林权管理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机构性质、职能等的定位,逐步建立起集林权管理、流转交易、服务社会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面提升林权保护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心的设立、性质和职能
(一)中心的设立
县(市、区)林业局原则上应当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全市县级林权管理机构的名称统一为××县(区、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正式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
(二)中心的性质
中心是以林权管理为依托,整合部分与林农或林业企业需求直接相关的林业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组建起来的面向社会的综合性管理服机构。其机构性质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是依法履行林权管理服务职能的基层管理机构。
(三)中心的基本职能
1.负责林地林木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规范的流转服务平台,发布流转供求信息,组织流转交易,指导流转合同签订等工作;
2.承担包括林权初始、变更、注销和抵押、更正等各种登记发证工作;
3.协调与金融机构有关融资的具体办理工作;包括他项权证启用、终止的确认,林权抵押合同贷款的签订与互认,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的审核和确认等工作;
4.指导、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工作;
5.负责林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档案建设以及林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6.承担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信息发布。
二、中心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范围
中心的内部组织结构原则上应设置"三个中心二个部"等五个工作部门,分别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权抵押贷款部、林业信息法律咨询部。中心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其办公场所的选择原则上须"临街落地"。中心除设有开放式的接待大厅外,还应设置相应的接待窗口,实行"窗口式"办公。中心的每个部门对外都要设置一个具体办公服务"窗口",并且要求管理范围要与内设部门的职责一致。
(一)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窗口)。以林权保护管理为基础,建立林权管理监督平台,公开林权登记发证条件和程序,规范林权管理。负责办理林权初始、变更登记、林权证发放、林权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提供林权档案材料查阅、抄录和复制;负责管理林权信息动态监测,数据同步更新,建立林权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建设工作;负责林权权利人以林权作抵押时,协助金融机构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在林权抵押期间林权证的暂时收缴保管,监督和控制所抵押的林地林木资产,确保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二)林权交易中心(窗口)。以林权交易服务为重点,建立产权流转服务平台,管理、监督、服务林权交易活动,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交易行为。组织和引导林权交易进入林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受理林权买卖申请并公布买卖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指导流转合同签订、鉴证;收集和发布林权交易供求信息,提供价格咨询、交易指导服务;负责对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表,适时提供产权交易行情分析报告,组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窗口)。以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为主,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平台,监督、管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业行为。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审核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为林权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接受林权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租赁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及相关资产的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服务;协调金融部门与林权权利人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开展各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四)林权抵押贷款部(窗口)。以林权抵押服务为主要内容,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服务平台,公开抵押贷款操作流程,牵头组织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负责受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对拟抵押林权的审核、登记、备案和发放抵押登记证;协调和促进林权抵押保险或担保业务的开展,帮助贷款人办理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抵押物处置管理服务,受理金融机构抵押物处置申请,协助金融机构管理、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五)林业信息法律咨询部(窗口)。以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服务范围,建立林业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平台,提供林权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并为林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负责受理有关林权管理的来信来访答复工作。
三、中心建设主要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
1.办公服务场所的确定。县级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以满足林权管理需求为原则,根据辖区林地面积、林农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县级中心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办公场所要合理布局,根据确定的内设窗口进行分区规划,满足林权管理、信息发布、交易实施、贷款办理和有关综合服务的需要。
2.办公设备的配置。县级中心应配齐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打证机(专用)、档案柜、对外发布信息的电子显示屏及网络硬件设施等,满足正常工作开展需要。
3.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县级中心信息网站,充实相关数据库,收集、存贮和发布全县林权管理、林权交易、林权抵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森林资产评估信息等,为林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定岗、定员、定责,制订绩效考核、情况报告、基本台帐、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制度。完善对外服务制度,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工作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公示制度,明确和公布服务内容、办事程序、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
(三)队伍建设
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人员编制,原则上要求每个窗口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人,每个县至少核定5个人员编制;中心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建立中心的工作安排
(一)加强协调,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强化协调力度,尽快解决中心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保证中心尽快建立并运行。
(二)加大整合,理顺内部管理职能。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职能的确定要本着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把中心所涉及的已规定由资源、林政等机构承担的职能,进行有效整合,统一纳入林权管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实现集中办公服务功能。
(三)加速推进,保证按时完成。中心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部署、落实责任,尽快拿出建设实施方案,做出详细安排。2013年7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出本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林业局。方案要明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建设完成时间等主要事项。原则要求除哈市主城区南岗、道里等6个区外,其他各区、县(市)要在下半年都应建立起符合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