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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造林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发[2009](5)号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2-02


 

     造林绿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黑发[2009]7号)精神,确保完成《哈尔滨市2008-2012年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现就加快推进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建设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具体部署与要求,全市总动员、各行各业齐参战,打一场造林绿化的攻坚战,基本完成平原、半平原和城镇、村屯绿化,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改善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作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平原、半平原地区绿化达标,森林覆盖率由15%提高到18%;力争全市森林覆盖率由44.4%提高到47%"两荒"灭荒率达到100%;村屯绿化率达到100 %;平原、半平原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由79%提高到90%;江河湖渠堤坝可绿化地段绿化率由64%提高到93%;公路可绿化地段绿化率由67%提高到9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由6.5平方米提高到1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30.8%提高到40%、绿地率由27.7%提高到35%
2012年,力争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9%以上,平原、半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平原、半平原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5%;江河湖渠堤坝可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 100%;公路可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100%;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绿地率达到40%
  
(三)建设任务。实施重点区域退耕还林建设(包括超坡耕地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农田防护林建设、村屯绿化、城镇绿化、公路绿化、江河湖渠堤坝绿化六大工程建设。到2012年,全市确保完成造林绿化任务93万亩,力争完成157.4万亩。
  1.
建设年度。2008年完成34.4万亩;2009年完成49.6万亩,2010年完成50.1万亩,2011-2012年完成23.3万亩。
  2.
组织实施部门。林业部门负责完成造林任务64.1万亩,城管部门负责完成绿化任务15.6万亩,其中,8个行政区绿化面积13.6万亩、10个县(市)城镇绿化面积2万亩;交通部门负责完成造林任务8.3万亩;水务部门负责完成造林任务69.4万亩。
  3.
建设区域。五常市14.9万亩,双城市 4.9万亩,尚志市5.8万亩,巴彦县8.1万亩,宾县29.5万亩,依兰县6.4万亩,延寿县14.1万亩,木兰县9.2万亩,通河县5.2万亩,方正县23.5万亩,阿城区12.5万亩,呼兰区2.5万亩,其它6个行政区20.8万亩。
  
二、改革创新,完善造林绿化体制机制
  
(四)落实经营主体。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集体所有的宜林地,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均山、均地、均股,一次确权落实到户,并严格造林时限和任务,凡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造林任务,收回使用权重新发包;未纳入集体林改面积之内村屯周围及田边的荒沟、荒坡和废弃地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租赁等形式植树造林。国家所有的宜林地,林业、城管、交通和水利等部门在勘察划界、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工程造林,也可以采取租赁、拍卖、联营合作等方式承包给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造林。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自主发展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
  
(五)推进社会化造林。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要求,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群团组织和驻军、武警部队等,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实行"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包成林"责任制,履行植树义务;对受交通不便、工作繁忙、植树地块落实难等因素影响不能亲自参加植树的适龄公民,可以采取认养绿地和树木、购买碳汇(植树造林吸收二氧化碳)等形式履行法定植树义务,提高全市人民义务植树尽责率。鼓励林产加工企业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等经营模式植树造林,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造林绿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
  
(六)用活植树造林政策。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坚持"树随地走,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科技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投资造林绿化。宜林地承包经营期限最高至七十年,支持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和抵押等方式,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对新植幼林地,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搞林粮、林药间作等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解决造林户的近期收益。各级林业和金融部门要主动对接,采取林权抵押等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进行贷款,林业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保险部门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雪灾、火灾和水灾等自然灾害纳入保险范围。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免征土地契税;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改革林木采伐制度。以区县(市)为单位编制集体林采伐规划,确定年度采伐量,按地块落实到户,确保有序安排和实施集体林采伐。对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认定后可结转下年使用;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达到一定规模的造林大户、营造工业原料林和在沙化土地上营造商品林的经营主体,在 "十二五"编限时实行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足额满足采伐指标。对在非规划林地上自主种植的树木,采伐时经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由经营者自主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和计划管理,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因地制宜,落实造林绿化用地
  
(八)把造林绿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区、县(市)要把造林绿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绿化、村屯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公路绿化和江河湖渠堤坝绿化等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园林城市建设指标、防护林和道路、江河湖渠绿化标准,由当地政府按规划协调解决造林绿化用地。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铁路、水利和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的造林绿化用地应与工程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路、铁路两侧以及江边、河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营造绿化带,建设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绿化带应适当加宽。居住区、单位庭院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周边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要建设绿化隔离林带。
  
(九)积极清理回收非法侵占的林地。对已划给集体和群众的宜林荒山荒地没有造林的、承包后改变林地用途的,已规划的农田防护林没有造林的、农田防护林采伐后没有及时更新的以及通过"拱地头"等蚕食侵占林地的,要及时清理回收,规划造林。对《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下发前开垦的坡度25度以上和生态脆弱区内的林地,要在2012年前退耕还林;对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以后开垦的林地,无条件收回造林。
  
四、筹措资金,加大造林绿化投入
  
(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支持。按照全市造林绿化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资金,力争把"三北"防护林、重点区域退耕还林、村屯绿化、小流域治理等造林绿化工程纳入国家和省投资建设项目。
  
(十一)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力度。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造林绿化规划将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按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百分之一安排的林业生态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造林绿化。市政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按完成的任务给予补助和奖励。市级城区绿化资金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城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地建设费纳入项目预算;新建和改扩建公路、水利绿化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和规定比例足额落实造林绿化资金。
  
(十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造林绿化。对于营造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一般用材林等商品林,实行市场化运作筹措造林资金。通过深化国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出售活立木所得资金重点用于造林绿化。各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哈尔滨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规定,收缴的绿化费要统筹用于城乡造林绿化。
  
五、强化管理,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十三)加强林木管护。切实维护造林者的合法权益,对新植林木,要根据造林者的意愿,当年验收,当年颁发林权,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盗伐滥伐林木、侵占破坏林地案件,依法进行查处。认真落实林木管护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造林绿化成果。
  
(十四)强化监督与管理。认真执行造林绿化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严把造林绿化的苗木、整地、栽植和抚育质量关,确保成活、成林、成材、成景。建立造林绿化档案,做到图、表、卡齐全,面积实、位置准、不缺项。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对挤占、挪用、套取造林绿化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实效。
  
(十五)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积极推广不同立地类型造林技术模式,广泛应用混交造林,垂直、立体和屋顶绿化等先进科研成果和适用技术,不断提升造林绿化的质量标准和层次。利用栽前整地、地膜覆盖、坐水栽植、施用生根粉和保水剂等先进技术抗旱造林,保证造林成活率。积极鼓励造林绿化科技创新,并在科研立项和技术推广上予以政策扶持。
  
六、加强领导,落实造林绿化责任
  
(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县(市)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造林绿化工作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造林绿化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负责重点区域退耕还林、农田林网建设和村屯绿化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城镇绿化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绿化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江河渠堤护堤地、湖库主体工程周边及小流域治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
  
(十七)实行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造林绿化实行各级党委、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党政同责,主要负责人是造林绿化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要把造林绿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考察干部政绩、选拔使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逐级、逐行业签订造林绿化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标准,确定完成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奖惩措施,真正把绿化造林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人头,确保树有人栽、林有人管、责有人负。
  
(十八)大力支持造林绿化事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造林绿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和落实造林绿化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安排造林绿化专项投资和工作经费;将区县(市)级造林总站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乡镇林业站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林业部门垂直领导体制,为基层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农业、国土、税务、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支持造林绿化发展的具体措施。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造林绿化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造林绿化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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